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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3]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换发收费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的收费许可证换证工作自2003年5月起开始,9月底结束。换证后全部实行全省统一制式的新版收费许可证,原核发的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于今年10月1日之后一律停止使用。

  二、本次换发收费许可证的对象是具有收费行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三、本次换发收费许可证与收费年审工作同步进行,分批换发。对年审中发现问题的单位暂停发放收费许可证,待整改后再换发新证。在2003年1月1日后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须在今年10月1日之前到原发证单位申请换发新证。

  四、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 十一 条规定,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从今年10月1日起一律凭新版收费许可证购领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各地在换发收费许可证过程中,要结合清费减负工作,对国家、省和市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及已降低的收费标准,认真审核把关,严格按规定办理。

  六、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1997)10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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