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紧急通知》及《关于对粮食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就坚决制止和查处哄抬粮食等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违法行为通知如下:
一、在应对“非典”等突发事件的特定时期,经营者销售粮食等人民群众必需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提高价格的;
2、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提高价格的;
3、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提高价格的;
4、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上涨的。
经营者有上述行为之一,且涨价幅度在20%以上或者高于同类商品价格20%以上的,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粮食等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立即严肃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情节恶劣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粮食等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力度,密切监控销售量和出库量,市场价格一旦发生波动现象,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以上通知自2003年4月2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