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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9月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3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宪法、法律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本守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的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通过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七条    出席常委会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情况要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常委会委员要按照分工,积极参加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重要活动。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公正廉洁,不得牟取不正当收益。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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