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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1月10日

南京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车辆)的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严格控制车辆数量和标准,节约经费支出,防止奢侈浪费现象,根据《南京市市级机关小汽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宁委办发[2004]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事业单位车辆的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车辆配备、更新的原则
  (一)事业单位车辆的配备、更新,实行编制核定、规范管理、单位申报、集中会审、政府采购的配置办法。
  (二)申请配备、更新的车辆,不得突破本单位核定的车辆编制数。
  (三)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的核定,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车辆购置经费的审核及政府采购手续的办理,由市财政局负责。
  (四)执法、办案等专用车辆的配备、更新,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扩大执法、办案用车范围。
  二、车辆编制的核定
  (一)事业单位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苏办[1999]29号),以及宁委办发[1999]61号、[2004]69号文件规定配备、更新车辆。
  (二)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的核定,以市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人员编制数或市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为依据,单位编制人员20人以下可配备车辆1辆;20人以上每20-30人增配车辆1辆;现任市局级领导干部每2人可配备车辆1辆;局级离退休干部每4-6人可配备车辆1辆;市处级事业单位现任领导干部每4人可配备车辆1辆;其他离退休人员每20-30人可配备车辆1辆。因工作性质、任务特殊需增加公务用车编制的,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廉政办共同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三)上级调拨或经批准接受捐赠及通过法律程序获得的车辆,计入本单位车辆编制定额。对已转卖、出租、外借等不在本单位使用的车辆,在办理产权变更之前,仍计入该单位车辆编制定额。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车,兼职领导干部纳入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配车。
  三、车辆配备、更新的车型及标准
  (一)车辆的配备、更新,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
  (二)市局级事业单位配备、更新车辆,参照宁委办发[2004]69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配备、更新车辆的价格不得超过20万元,排气量不得超过2.0升。
  (三)车辆的配备、更新,应选择国产车。在排气量和价格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购置小排量、混合动力等经济型车辆。不得进行超标准装潢和改装。
  (四)经批准配备、更新的车辆,各单位不得擅自追加经费提高车辆的档次和标准。
  四、车辆配备、更新的办理程序
  (一)市局级事业单位配备、更新车辆,参照宁委办发[2004]6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其它事业单位配备、更新车辆,须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
  (三)对配备、更新车辆的申请,由市政府秘书长每季度召集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廉政办集中会审。
  (四)购置的车辆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后,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发市级机关车辆号牌。
  五、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一)各单位的车辆应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合理使用,并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二)车辆的转卖、过户、报废等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归口管理。凡未经报告和批准、擅自购置和处理车辆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变更等手续;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批评、收缴车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试行公务用车改革。
  六、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所指事业单位为由市财政全额、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市教育局所属学校、市卫生局所属医院)。
  (二)本规定所称车辆指轿车、旅行车、越野车等小型乘用车辆。
  (三)本规定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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