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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行试点,总结完善,逐步推开,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较大程度地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和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我市农村小康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于今年开始试点,争取到2005年,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自愿参加。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发动农民自愿参加。凡具有各县(市、区)常驻户口的农民或无固定职业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转非人员,只要本人自愿均可就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出资的形式筹集资金。具体筹资渠道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给予资金扶持;县(市、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补助;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能保证农民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又能使这项制度持续、稳定、有效地运行。
  (三)科学测算,留有余地。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前,要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并进行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切实做到长远考虑、留有余地。
  (四)先行试点,逐步推开。要从各地实际出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逐步推开。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三、实施步骤
  (一)试点阶段。今年先在开化县、龙游县进行试点,其中开化县于9月底前完成试点任务,然后在全县范围内推开;龙游县要继续抓紧深化试点工作;其它县(市、区)可开展调研测算等工作。
  (二)总结完善阶段。2004年9月,总结分析开化县、龙游县实施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的情况,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制度。
  (三)推广阶段。2004年10月,在全市推广试点经验,到年底全市范围内基本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05年,全市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四、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一)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各地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占全部农民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农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不少于15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开化县按既定政策执行。农民低保对象所缴费用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的资金,按年度由乡(镇)政府负责收缴,存入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账户;省、县(市、区)、乡(镇)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及时、全额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账户。
  (二)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收支运行纳入当地县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上述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账户,并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安全。
  (三)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障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费支付范围,一般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对一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可享受一次免费体检;当年医疗费用未达到报销标准的,可跨年度累计报销,累计年限不能超过5年。个人年累计报销额度要有上限规定。各县(市、区)要根据筹资总额,在留有余地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确定常规性体检的项目和方式,防止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超支。

  五、医疗服务管理
  要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将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全面推行驻村医生制,加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强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各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应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医疗服务合同,建立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加强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医疗用药、检查和药品价格等方面的有关制度规范,自觉杜绝开大方和不必要的医学检查,严格控制医疗费用;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为农民提供便捷、连续、优质、高效和经济的医疗卫生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解决农民因病致贫的有效途径,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推进,把这项工作办好、办实。为加强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衢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并制定具体方案,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实施。
  (二)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要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情况,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要在考虑群众要求、政府和村集体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制订实施细则,完善工作方案,使政策更加科学、合理。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逐步将机构网络向乡、村延伸,建立便民的报销服务体系,争取做到服务到村、一月一报和网上审核,方便群众联系报销。
  (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性、必要性,实事求是地解释政策,讲清权利与义务,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提高参保自觉性,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顺利推进。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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