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关于印发〈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94号)的有关规定,从1999年4月1日起,对进入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人员、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及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作如下调整:
一、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统一调整为470元,下岗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记帐额度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11%确定。
二、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人员及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统一调整为700元。
三、从事自由职业人员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调整为700元,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将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