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制度,经市经府同意,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全面调整本市城镇居民中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金负担方式,原由负担的保障金调整为由市、区(县)财政负担。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一)在职人员、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生活费后,其家庭成员生活水平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共家庭成员生活水平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家属(配偶、子女)与职工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其家庭成员生活水平低于城镇居民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申请、审批、复审
职工家属的最低生活保障按属地化原则办理。
(一)职工家属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上海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申请表”,并提供职工工资单、养老金领取凭证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职工家属的申请经社会救助管理所审核,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社会救助管理所发给申请人“上海市社会救助金领取证”或“社会救助通知书”,并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将本地区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对象的名单,在该对象所在居(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应该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属的文书资料按户建档,并将相关资料输入社会救助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半年复审一次,在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者每季度复审一次。
三、收入计算
职工及家庭人员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员的各种经济收入的总计,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津贴、劳动收入、瞻养费、抚养费及继承和利息、股票等收入。具体收入界定按《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
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的若干规定》第
九 、
十 、
十一 条办理。
在职人员收入,在剔除由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后,按不低于当年度全市统一全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认定。
退休(职)人员养老金、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年度全市统一公布的保障标准认定。
四、经费管理和负担方式
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政府按各50%的比例负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市、区(县)民政部门要在每年10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年终根据实际支出编制决算。属市财政负担的50%部分,每年7月份由各区(县)财政汇总实支经费,并按统一印发的“单位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助申请表”(附件一)填写,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后,并及时下拨到各区(县)财政局。
五、“三条保障线”的衔接
民政、劳动保障、财政三部门要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的衔接。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应该将本地区因未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而造成其家庭人员生活水平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情况表(附件二),定期向上级民政部门上报汇总情况,由市民政局及时反馈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应该将享受失业保险期满,生活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及时告知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保障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对申请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且在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者,应提供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的信息和机会,鼓励其自助自立;街道(乡、道)劳动服务机构应为救助管理所提供上述对象是否接受过技能培训或职业介绍的情况;民政部门对元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技能培训或者职业介绍的上述对象,应该不予其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终止其最低生活保障。
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督促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真实有效地出具“上海市职工收入情况证明”(附件三);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应为有关对象出具“上海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的生活补助情况证明”(附件四)。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认真落实保障经费,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各级工会应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指导、服务、积极配合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本通知规定的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之日起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