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本市城镇无业市民的基本生活,帮助个人或者家庭克服因大病(重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现就有关1999年度对本市城镇无业困难市民进行医疗救助的具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
本市城镇无业市民中因患大病、重病,1999年度支付的医疗费(符合上海市公费、劳保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发生额在1000元以上,导致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的标准。
符合本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可获得的救助金额原则上占其本人负担医疗费总数的四分之一,最高一般不超过5000元。
三、医疗救助的申请程序。
1.需要获得医疗救助的个人或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管理所(社会保障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如实填报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提供患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和有关病史证明材料。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管理所应及时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医疗救助的初步意见,经街道(乡镇)领导审阅后填写《医疗救助明细表》,报区(县)民政局。第一批对象名单于2000年1月15日前报区(县)民政局。
3.区(县)民政局对各街道、乡(镇)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和《医疗救助明细表》进行审核提出解决方案,并填写医疗救助汇总表后,送市民政局。第一次于2000年1月25日送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春节前第一批医疗救助金要发到每个救助对象手中。
四、医疗救助经费。
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县)人口和经济等情况,把市级经费切块分配,请各区(县)按市与区(县)2:1的比例进行配套,并将配套资金汇到市医保局专户(户名: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帐号:022359-26403427;开户行:工行黄支南分),再由市医保局2000年1月15日前直接将救助经费拨至各区(县)民政局,按照“一口上下”的运行机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向被救助对象发放医疗救助金。
五、市领导交办的特殊困难对象的医疗救助由市民政局直接办理。
六、医疗救助工作要求
1.各区(县)民政局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有限的医疗救助经费用于最需要的对象,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2.搞好医疗救助工作中,应注重实际效果,在经费使用上实事求是、细水长流,并注意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联系。2000年6月下旬请各区(县)民政局第二次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此项工作结束后要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和市医保局有权对所有申报的资料进行检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医疗救助款项应予追回,并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