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会计人员调查统计工作和建立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的通知》(财会字[1999]36号),要求对截止1999年12月31日的全国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会计人员管理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统计,同时开展全国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的建库工作。本次会计人员的调查统计工作量大面广,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及时、按质完成调查统计工作,本市将这次会计人员调查统计工作与会计证年检、换证工作(以下简称统、检、换)结合起来一并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的统、检、换工作由主管的财政部门直接负责实施。为圆满完成调查统计工作,确保获取完整的会计人员信息,并顺利进行会计证年检和换证,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及时将文件转发各下属单位并积极配合和协助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二、统、检、换工作以单位集中办理为主,根据税收、财务管理关系或属地原则,由相应的财政部门分工负责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1)从事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包括中央和外省、市在沪企业,但铁路系统和部队系统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凡在本市税务机关已进行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由主管的财政部门(包括市对外税务分局,下同)组织实施;
(2)其他单位按经费拨付或财务管理关系,分别由市财政局有关处室或各区、县财政局组织实施;
(3)在本市既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又没有经费拨付或财务管理关系的各类单位,一律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临时聘用的持证会计人员,一律视同现聘用单位的职工,其统、检、换工作分别按上述(1)、(2)、(3)条的分工规定实施;
(5)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持证人员,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实施;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三、负责组织实施本次统、检、换工作的财政部门应按照以下的工作内容及时间进度执行:
1、发放《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填制《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是统计会计人员情况的基础,各财政部门必须在4月10日之前完成《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的分发工作。填表对象为持有本市各会计证发证机关于1999年12月31日前颁发的有效会计证的人员和目前在会计岗位而未持有会计证的人员。
2、收集《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并开展会计证年检。
所有领表的单位和个人要在5月15日之前,将填好后的表格交回原发表的财政部门。各财政部门须审核每一份表格是否按规定填制,并按照《
上海市会计证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年检。
3、统计汇总
各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人员对收到的《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进行统计汇总并作电脑输入处理,统计汇总工作必须在6月30日之前完成,并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统一汇总。
4、换发新证
会计人员统、检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局会计处将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在8月底之前换发新证。
四、本次统、检、换工作由市财政局会计处牵头,各负责组织实施的财政部门应加强领导,成立工作班子,指定专人负责,并于3月31日前将名单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及征税大厅等地点进行广泛的宣传工作,使持证会计人员能及时知晓并参加此项工作,避免遗漏。
附:《关于开展全国会计人员调查统计工作和建立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的通知》(财会字[1999]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