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上海市饲料工业办公室饲料产品审核意见表》有效期限的通知
近接上海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关于商请延长〈上海市饲料工业办公室饲料产品审核意见表〉有效期限的函》(沪饲工办[2000]3号),要求将《上海市饲料工业办公室饲料产品审核意见表》原定“1999年5月1日至2000年3月31日”的有效期限予以延长。经研究,考虑到1999年饲料产品的质量检测、审核工作在三、四季度进行,距有效期满的时间间隔较短,为减轻企业负担,同意将《上海市饲料工业办公室饲料产品审核意见表》的有效期限延长至2001年3月31日。
今后若有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企业推出饲料新产品,其申请免征增值税的手续仍按市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增值税征免管理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116号)第一至七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