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调整后仍按规定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和社会事业发展费的批复
市地税局:
  你局厦地税政三(1997)03号文悉。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对执行国务院国发(1997)5号文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8%,税率调整后的营业税仍按规定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和社会事业发展费,征收办法按厦府办(1994)225号和厦府(1996)综247号文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