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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关于贯彻《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中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属各局、各人民团体、各区县人民政府落实房屋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城郊十一个区、县房管局,房修一公司及各房管所: .
  为更好地贯彻市委(1980)140号文件,去年十月十日曾以(80)市房落办字第19号文对一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作了通知。现就最近各单位提出的一些新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挤占私人自住房的单位,已同其他单位交换产权或交换使用的(包括用房产或材料、资金等有价交换),应遵照“谁占谁退”的原则,由现占房单位先将私人自住房退还原房主,落实私房政策,尔后交换双方再协商解决遗留问题,双方应以大局出发,合情合理研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可逐步解决。双方出现了分歧,由上级主管单位负责解决。 
  二、国家建设征用被挤占的私人自住房,建设单位除安置现住户外,还应负责安置原房主的住房。过去已经处理过的用地案件,地用部门要积极提供情况,并协助“落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私房政策;今后或正在处理的用地案件,地用部门和“落办”要把贯彻地用拆迁政策和落实私房政策统一起来,共同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三、凡整所自住房被挤占的,其门道、厕所(包括已改为住房的)可随同自住房一并处理;非整所的,非属私产的门道、厕所,已改为住房的可酌情处理,仍为公用的,暂不处理。 
  四、收缴的私人房屋数量,以实际接管的房屋数量为准。 
  五、落实房屋政策腾退私房时,凡共有产房主及其直系亲属之间有纠纷者,须先由有关成员自行协商或经有关部门调解并出具书面证明后,再办理退房手续。 
  六、关于庭院的使用。凡整所房屋退回后,其庭院无疑由房主单独使用;现为多户住用的(包括原为独院,现院内已由房管部门或单位添建房屋或被挤占有自住房尚未全部腾出的),仍由各户共同使用。 
  七、被挤占的私人自住房已原地翻建的,系指原院翻建(包括改变朝向)的平房,仍按私房对待。 
  八、凡占房职工系本市退休职工,家庭主要成员又无正式工作的,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腾退。外地退休回京的职工以及临时工、商业、手工业自理户挤占私房的,基家庭主要成员无正式工作的,由各区落办单独统计上报。 
  九、落实房屋政策后房主腾出的公房,原属各单位自管的,仍由单位继续用于落实房屋政策;属于房管部门统管的,单位要求继续用于落实房屋政策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房管所证明,按市区分工,分别由市、区落办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动用这些房屋。 
  十、各单位或占房职工腾房时,应到当地房管所办理退房手续,当面点交房屋及装修设备,经房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市、区落办批准退还给原房主。凡未按上述手续退房,造成房屋及装修设备损坏丢失或被他人占用的,由腾房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赔偿或处理。 
 
 
198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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