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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涉农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西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农业用电价格几个问题的请示》(市价字(2003)153号)收悉。现就涉农用电价格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农民口粮加工、牲畜饲料加工用电价格。凡是非商品性的农民口粮、牲畜饲料加工用电价格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副产品加工用电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二、关于农村中小学照明用电价格。经研究并商省电力公司、省农电管理局同意,我省农村中小学校宿舍和教学办公用电一律按居民生活电价标准执行。
  三、关于供电营业区电价执行问题。凡在不同行政区域由同一供电单位供电的用户执行同一电价标准,即执行供电单位所在区域的电价。如高陵县耿镇地区是西安市城东供电分局供电,则该地区应执行西安市的电价标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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