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摘转
序号 项目 批准文号 管理部门
123 税务登记费 价费字(92)111号 税务
124 税务发票工本费 同上 税务
134 贷款证费 财综字(97)21号 人行
135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费 价费字(92)186号 外汇
136 外债登记证费 同上 外汇
137 转贷款登记证费 同上 外汇
138 出口收汇核销单工本费 价费字(92)623号 外汇
139 出口付汇核销单工本费 财综字(95)144号 外汇
346 证券市场监管费 财综字(95)146号 证监
347 期货市场监管费 同上 证监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1997年12月3日
财税字[1997]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有利于贯彻执行财税字[1997]5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现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于经中央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于经省级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对于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收费、基金,在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之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具体征管办法由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制定。
三、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被取消的收费、基金,如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自动从名单中剔除。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