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我市大气环境安全,防止秸秆焚烧污染,维护公共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六部委《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并对秸秆实施综合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涉农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在“三夏”、“三秋”工作中成立专门机构,组织辖区乡镇政府积极实施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乡镇企业)、公安、林业、交通、科技等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二、小麦、玉米、水稻、棉花、油料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均为有机物资源,一切从事生产、经销农作物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田间、地畔、路边、河渠、林带周边随意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
三、全市划定的重点禁烧区域是:
(一)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户县、临潼军用机场周边20公里范围内;
(二)西宝、西潼、西铜、西汉、西蓝、西阎等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和铁路线两侧、森林周围5公里范围内;
(三)郊区和区县政府所在的城镇区域;
(四)郊区和县的油库、粮库、电讯设施等重点防火区域;
(五)各区县政府可根据辖区的实际,在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草场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重点区域。
四、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题、专栏,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宣传环保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森林法和有关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管理的规定及要求,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有关秸秆禁烧的法规、政策。
五、市、区县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热情接待投诉、检举人,认真查处。
六、市区农业、科技、农机部门要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推广低茬收割和硬茬播种技术。
加强对农用收割机的管理,发现收割过程中麦茬高于20公分者,农户有权拒绝支付收割费用。
七、各区县政府要在有关乡镇建立灭火应急小分队,发现火情及时扑灭。
八、凡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焚烧秸秆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机、交通等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立即停烧,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焚烧秸秆的区县、乡镇有关责任人,市政府将视其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免职处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