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一些基层局反映,中央部门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再投资兴办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管征问题争议较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而中央部门投资兴办的上述企业再投资兴办的企业(俗称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企业),已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所规定的“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范围。为慎重起见,经请示上级局,并经市政府组织协调后现进一步明确如下:中央部门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再投资兴办的企业所得税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管征,其企业所得税仍未入库的,应尽快组织入库。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