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规范开展云南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工作,根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0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我省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进行报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资格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包括法人受托机构、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拟在我省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应向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后方可开展业务。报备受理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负责。
二、报备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报备单位盖章确认的《云南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报备表》(见附件);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拟授权我省分支机构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应提交公司总部(总行)向我省分支机构颁发的企业年金业务授权书,授权书应注明具体授权事项。
三、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到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报备或通过信函报备。在我省设有分支机构的,可书面委托分支机构履行报备手续。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地址:昆明市关上中路85号政通大厦13楼1309室。联系电话:0871-7195706 传真:0871-7195913 邮编:650200 电子邮箱:
lii_shu@163.com 联系人:李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总部(总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备案:
(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我省新设分支机构,并且拟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二)在我省设立的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撤并;
(三)对我省分支机构企业年金业务授权情况发生变化的。
五、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向相关企业公布已在我省报备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并通报省银监局、省保监局、省证监局。拟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在我厅公布的已报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中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并与之签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
六、首次报备的截止时间为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请各相关金融机构抓紧按要求履行报备手续,首次报备请同时提交自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以来开展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电子版和打印稿),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客观真实、诚实信用。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三月一日
附:云南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报备表
编号:yn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类型
同时具备的其他资格类型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报 备 单 位(总部或总行) 名 称
组织机构代 码 单位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 册 号
登记机关及营业期限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号 码
发证机关及有效期
注册资本(亿元) 净资产(亿元) 截至报备月
2005年底
开户银行
账 号 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专职人数
单 位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网址
报备单位在我省设置分支机构情况 省级 州市级 县级 合计
设置分支机构数
从事企业年金服务工作人数
总部或总行联系人 姓 名 性 别
办公电话 手 机
电子邮件 传 真
联系人所在业务部门
在我省分支机构联系人 姓 名 性 别
办公电话 手 机
电子邮件 传 真
分支机构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所在业务部门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