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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全省烟草系统1997年度工资总额扣除标准的函
根据省局《关于对我省烟草系统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审定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329号)规定,现将我省烟草系统1997年度工资总额扣除标准下发给你们,请各地据此认真核实所在地烟草分公司、卷烟厂等企业的工资总额数。凡各烟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含新增效益工资)在标准之内的准予税前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附:全省烟草系统1997年度工资总额(含新增效益工资)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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