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转发给你们。鉴于目前我省部分地区已使用计算机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及票证管理,“大集中”系统也将逐步在全省地税系统推广使用,为保证核算的准确性,省局规定:对纳税人提出的补开凭证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实后,只能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注明:“原完税凭证收据联遗失”并加盖征税专用章),不予补开相关的完税凭证。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国税函(2004)76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请示》(沪国税计(2004)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xx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二○○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