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吴中区、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层转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对照总局、省局的要求,认真落实对加油站的各项日常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的税收征管。
二、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04年1月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中,认真按照省局文件的要求,对加油站2003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三、请各地于2004年2月10前将对照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总结通过市局FTP服务器上报苏州市局税政管理处。
二○○四年一月二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国税发(2003)25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今年对加油站调查了解的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加油站,必须按《管理办法》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二、各地应对总局通知第一条所述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对照检查,未落实的应立即进行整改,确保总局对加油站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三、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及时进行纳税评估;2003年12月份对加油站今年增值税纳税情况实施专项评估,评估重点是销售增幅与应纳增值税增幅差异较大的加油站、年检测用油在500升以上的加油站、自用油与实际经营业绩不匹配的加油站,以及增值税实际税负低于1%的所有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因征管软件升级不能正常运用评估软件评估的地区,可采用手工评估的方法进行评估。
请各地于2004年2月15日前将对照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专项评估总结报告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3)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严格执行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各项规定,建立、登记《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在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加油站〖CD#1〗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凡未按规定建立台账、不准确登记台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其增值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的日常管理,应每月对所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将读取的数据与加油站所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有问题且无正当理由的,应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稽查部门对加油站的纳税情况要按季进行稽查。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销售成品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4年1月1日起,其下属零售加油站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每月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并负责将采集的数据传送给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进行比对。
三、凡不通过已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或税控加油机加油,擅自改变税控装置或破坏铅封,导致机器记录失真或无法记录,造成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加油站的税控加油机进行检查,对采用技术手段擅自修改加油数量的,除严格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提请经贸委等部门吊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