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各分局:
现将苏国税发[1999]158号《转发的通知》层转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凡从事饲料生产的企业生产销售的饲料,如未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取得相应证明文件,并逐级上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的,一律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今后凡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老企业增加生产新品饲料的,也必须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二、对流通环节从事饲料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免税的执行办法暂维持现状,但享受免税的饲料范围应按修订后“饲料”的注释范围执行。
附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