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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政务信息申请公开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汕头市政务信息申请公开工作意见

  为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务活动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汕头市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69号),市政府办公室决定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版中设立“申请公开”栏目。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通过“申请公开”栏目(或以书面申请形式),向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包括中央、省驻汕单位)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各单位掌握的政务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提供。
  一、受理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负责“申请公开”受理工作,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核对,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受理申请人关于申请公开有关事项的投诉。
  二、分办
  (一)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属于市政府范围内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
  (二)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属于各区县人民政府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转办通知》,转请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三)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属于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转办通知》,转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办理;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属于中央、省驻汕单位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转办通知》,转请相关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
  三、承办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中央、省驻汕单位接到《转办通知》后,应从为民、便民、利民出发,认真研究,及时办理。
  四、期限
  (一)对一般性的申请公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对特殊性的申请公开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告知申请公开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五、答复
  各承办单位可采用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将申请公开的内容直接答复申请人,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结果。同时,请将每项申请的答复时间、答复内容书面抄报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传真:8988728)。
  六、监督
  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单位办理“申请公开”的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并负责将各单位每季度承办申请公开和答复情况,汇编成《申请公开办理情况报告》,报市政府领导。
  七、奖惩
  建立办理申请公开通报制度,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中央、省驻汕单位办理申请公开情况进行通报,对认真办理、成效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马虎应付、拖延不办的单位予以批评。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个别严重延误工作,造成工作失误的,根据行政效能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各级各部门在运作过程,如有建议、意见,或碰到难以解决的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8988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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