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民政系统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普及和推广,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实现会计管理工作现代化,根据财政部《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民政系统
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二条 会计电算化是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各级民政部门要把会计电算化作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三条 各级民政计财部门,是民政系统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主要承担者,负责本单位和本地区会计电算化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实施会计电算化管理,要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原则进行,可先实现文件输入、帐务处理、报表编制、工资核算、民政统计台帐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电算化,再进一步实现财务分析、财务管理和其他信息处理电算化。
第五条 自治区民政厅和地市民政局实施本级的会计电算化,要在所辖范围内,结合民政事业费年报汇总的地区编码,统一会计科目和科目编码及报表格式,逐步做到报表汇总或报表传输的电算化,并逐步向系统网络化发展。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会计电算化工作中要勤俭节约,提高效益,对统一配置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做到'配置一套、培训一套、使用一套'。使之尽快发挥效能。
第二章 硬、软件配置
第七条 电子计算机等设备和会计电算化软件是实现会计电算化的重要物质基础,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今后的发展目标,投入一定的财力,以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正常进行。
我区各级民政部门会计电算化的计算机配置及更新,由区民政厅统一组织进行。首次配置计算机及附属器件的地、市、县(市)民政局,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民政厅给予一次性补助。计算机的升级换代,更新购置及维修等所需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
第八条 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必须解决好能防潮湿、防灰尘、防暴晒、防盗窃的会计电算化专用机房,配备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电子计算机专门管理人员。
第九条 根据民政部的统一要求和布置,民政系统会计电算化软件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向民政部领取,无偿提供给地、市、县(市)民政局。
第十条 地、市、县(市)民政局对领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要严格管理。自治区民政厅对地、市、县(市)领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进行登记造册,定期检查。严禁会计电算化软件非法流入社会。
第三章 硬、软件和数据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电算化上岗人员必须是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合格证'的专业财务人员。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计财部门必须对计算机房实行专人责任管理,不准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机房或使用计算机,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和存储文件、数据资料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计算机专门管理人员必须经常对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房设备整洁。春夏潮湿季节,除了采取有效的防潮措施外,必须对计算机进行经常性的开机使用,保障计算机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为确保计算机不受病毒感染和保护知识产权,严禁使用盗版软件和游戏软件。在未检测和确认有无病毒之前,不准使用其他系统的软件。
第十五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离开机房时,必须退出正在运转的软件或关机。
第十六条 为确保会计软件和数据的安全保密,防止对软件和数据的非法修改,必须对计算机操作实行密码管理制度,并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实行双备份制。有关密码设计及使用期限由各地自行决定。
杜绝非专门管理人员操作会计电算化系统软件。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专门管理人员不准向他人提供电算化会计数据。
我区民政系统会计电算化软件的修改、版本的升级换代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负责实施,地、市以下民政部门不得修改、变更。
第十七条 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帐簿。
第十八条 按照《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特别要加强对会计数据软盘和计算机建立的帐簿资料打印件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等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具备双份,分开妥善保存。
采取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的,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致使会计档案丢失。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四章 会计电算化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会计电算化专门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实用软件的不断开发应用,接受经常性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民政系统会计电算化专业技术培训,主要是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培训和应用软件技术培训,使电算化财会人员能够对软件进行一般的维护和软件参数设置,实现财会、统计定期决算报表实现电算化。
培训工作采取参加全国性培训和区内组织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参加培训人员必须是各级民政部门的会计电算化专管人员,培训费在民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会计电算化专管人员培训结束,应统一参加财政部门举行的初级电算化培训考试并领取财政部门颁布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
第五章 财务替代手工记帐及统计台帐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是指应用会计软件输入会计数据,由电子计算机对会计数据进行处理,并打印出会计帐簿和报表。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按规定和要求购置了相应的计算机硬件设施,配备了会计电算化专业管理人员并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之后,即可领取民政系统专用会计软件进行替代手工记帐。
第二十四条 开展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之前,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提出申请,取得批准之后方可进行。
替代手工记帐的过程是会计工作从手工核算向电算化核算的过程,需要循序渐进和不断的探索、完善。计算机与手工并行记帐过渡期,两者的数据必须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条 计算机与手工并行工作期间,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记帐凭证替代手工填制的记帐凭证,经过审核并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存并据以登记手工帐簿。计算机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要求,有关技术处理未尽事宜,由自治区民政厅计财处负责统一规范。实行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必须主动加强业务联系,做好技术咨询。
第二十六条 配备了计算机的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替代手工记帐的同时,必须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的统一布置,按照有关实用软件的技术要求,同时进行计算机的民政统计台帐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民政统计台帐现存帐簿数据输入计算机之前,必须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检查和校对。输入计算机管理之后,民政对象的增减变动等情况也要随时进行计算机处理,并按季度定期打印输出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