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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管游览参观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依据价格管理权限,对管辖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包括景区内缆车、索道、游览车价格等),进行一次专项整治审核工作,并做好有关情况的汇总上报。
  专项整治审核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要内容:(一)现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是否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是否存在越权定价问题;(二)现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及比价是否合理,有无存在价格明显偏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的收费是否存在擅自定价的问题;(四)游览参观点门票及景区内所有服务项目、商品等是否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对特殊群体门票减免优惠政策是否在售票窗口公示,是否落实;(五)游览参观点景区内是否存在入厕费、小件物品寄存费等乱收费行为。对存在的问题,要坚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该纠正的坚决纠正,该降价的必须采取降价措施。
  专项整治审核的步骤安排。第一阶段,从目前至7月15日,组织各游览参观点根据国家要求和本通知精神,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情况及有关报表上报物价部门。对自查出的擅自定价、越权定价问题按价格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对查出的乱收费行为要及时纠正。第二阶段,7月15日至8月15日,由各级物价部门对所分管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进行清理审核,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门票价格过高问题,采取降价措施;对门票比价关系不合理的要重新理顺,坚决制止越权定价和自行定价行为,对未按规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定调价的要予以纠正。各市物价部门要将辖区市县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审核情况及有关报表于8月20日前上报省物价局。第三阶段,8月20日至9月20日,由省物价局对各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清理审核工作进行审查,并汇总全省审核工作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建立和完善游览参观点门票定调价价格听证制度。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价格听证规定程序的要求,在制定、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工作中,必须组织价格听证会,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三、实行游览参观点门票定调价向上一级物价部门备案制度。各设区市、县(区)物价部门制定和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必须在召开听证会前10日向上一级物价部门上报定调价理由和方案。
  四、游览参观点门票及景区内所有服务项目和商品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公示制度。各级物价部门要依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陕价检发(2000)95号)有关规定,做好游览参观点明码标价工作,物价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所分管的游览参观点明码标价牌,统一标价格式和公示内容,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游览参观点明码标价和公示制度的落实。
  五、认真落实省内游览参观点对特殊群体的门票减免优惠政策。
  (一)省内各游览参观点,对身高1.20米(含1.20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身高1.20-1.40米(含1.40米)的儿童、大中小学生以及其他群体,实行优惠票价,其优惠幅度由游览参观点确定;对年满65岁(含65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年满70岁(含7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实行免票;对现役军人、军队院校学员、退伍红军老战士和革命伤残军人,门票优惠按省政府《关于省内文物园林宗教旅游景点对军人减免门票收费的通告》(陕政发(2003)26号)执行。
  (二)省内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以及其他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点,对大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群体集体参观一律实行免票,个人参观实行半价优惠。集体参观凭学校或单位介绍信,并实行预约制度。
  (三)参观省内游览参观点实行优惠的有效证件分别为: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享受减免优惠;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免票;现役军人等按省政府陕政发(2003)26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证件享受减免优惠;学生凭《学生证》享受优惠。
  六、建立游览参观点游客参观游览有关情况统计上报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市、县物价部门及省管游览参观点要将上年度游览参观点游客参观游览相关资料上报省物价局。“五一”、“十一”黄金周后五日内各市物价局及省管游览参观点要将黄金周游客参观情况上报省物价局(见附件5、6)。
  七、全省各游览参观点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积极配合物价部门作好相关工作,有什么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物价局。
  八、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200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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