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信息中心:
近接各基层局反映,我市房地产业销售人员收入较高、情况较复杂。人员组成有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取得收入形式有固定工薪、底薪、业务提成等,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项目执行不一。为规范我市房地产业销售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经深入调查,现研究决定:
一、对只领取固定工薪或底薪而无业务提成的销售人员,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只领取以业务提成而无固定工薪或底薪的销售人员,统一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既领取固定工薪或底薪又领取业务提成的销售人员,若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
(一)本身被纳入公司在编人员管理;
(二)其月薪数额不低于我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
(三)薪金是实际按月领取而非预领的。则对其取得的薪金和业务提成均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均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