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更好地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鼓励下岗人员再就业和残疾人员自谋出路,给其创业提供一个良好的软环境,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和《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中第二章第
十四 条:“留学人员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免交企业设立审批费、工商登记注册费及税务登记证件费等费用……”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下列人员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给予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一、符合《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条件的来厦创业留学人员;
二、下岗人员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
三、残疾人员自谋出路,从事个体经营的。
办证人员在受理时应开具“税务登记证免费领证凭据”,同时将上述对象另立档案,以便列入日常管理中。领证凭据式样见附件。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税务登记证免费领证凭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