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尿素零售价格实行限价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近一时期,我省化肥市场尿素价格出现过快上涨,挫伤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为稳定尿素价格水平,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对尿素零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尿素零售最高限价,由各设区市物价部门负责制定和颁布。各地要从当地化肥市场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方法科学、水平合理的原则制定限价水平。制定具体限价时,可采取依据尿素出厂最高限价,加省上规定的最高综合费率(7%)和合理运杂费、装卸费等直接费用的方法确定,也可以依据当地主要市场5月中旬尿素零售的合理价格水平来确定。
  二、对尿素零售实行限价管理,是我省保证农民种粮收入稳定增长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物价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部署。要进一步密切监测化肥市场动态,疏导价格矛盾,当市场出现重大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反映;并组织力量加大对化肥市场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种不执行限价政策规定的违法行为,确保限价政策顺利贯彻落实。同时,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将限价政策及时告知广大化肥经营者和农民群众,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化肥经营者合法经营,提高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
  尿素市场价格明显稳定以后,各地可视市场情况自行解除限价规定。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5年7月15日前告知省物价局。
2005年7月6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