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岳阳市城市商业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岳国税函(1998)056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岳阳市城市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
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0号)精神,同意岳阳市城市商业银行从1998年1月1日起,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属支行1997年及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进行清算,少缴的应补缴,多缴的可在以后年度抵缴 。请你局通知各征收分局做好所得税的清算和交接工作。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