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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一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意见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一项政府基金,是我市市政重点工程的主要资金来源。为了防止政府基金的流失,确保重点工程的顺利进行,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城市建设和配套费征收的统一部署,确保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征收任务,保证今年重点工程的资金到位,现就配套费的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绿卡”工程是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重点技改工程,按文件予以减免,但对列入“绿卡 '的项目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2001]58号文件要求严格控制。
  2.列入市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市棚户区指挥部办公室对每个具体项目进行算帐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复执行。
  3.对于2003年市委、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属“绿卡”项目的予以减免,其他项目不予减免配套费。对于原来各单位持有的重点工程政策,鉴于涉及单位很多、涉及金额很大,由市各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已兑现的政策进行算帐,换发新的重点工程政策兑现册。在新册换发之前,原有政策暂停执行。
  4.重要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减免政策,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并经市建设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各类经营性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及住宅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减免配套费。
  6.凡属投资引资项目,原则上按上述精神办理,特殊情况按市人民政府有关批复执行。
  7.加强对超面积建设项目配套费的征收。2000年1月1日后,单位工程面积超过报建时面积 10%之内的,按50%追收超面积部分的配套费,在10%以上(含10%)的,全额追收超面积部分的配套费。
  8.在市人民政府重新确认的优惠政策出台之前,2003年1月1日之前的上述以外的原有各种优惠政策一律暂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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