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接到市局下发的要求核实的在华采购货物项目时,应在七个工作日或市局要求的时限内认真做好核实工作,并就户按项目填写上述《通知》的附件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