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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本市开展“在地统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央在沪单位:
  市统计局《关于本市开展“在地统计”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在地统计”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在地统计”,是指按照现行行政区域,对该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单位,除少数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由其所在区县的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职能。
  为适应市、区县两级政府全面掌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需要,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区县经济活力的要求,本市将进一步加大对现行统计管理制度的改革力度,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在地统计”办法。为了确保此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长期以来,本市实行主管部门与区县条块结合的统计管理体制,这在掌握市情市力、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统计管理模式已越来越不相适应现代城市管理对统计工作的要求。改革现行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区县“在地统计”,势在必行。
  (一)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目标
  按照“精心试点、平稳过渡、全面推进”的要求,从今年起,在本市部分地区已先行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区县“在地统计”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按区县行政区域进行统计核算的所需条件和实施途径。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从“以条为主”转向“以块为主”统计管理制度的改革目标。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体现特大型城市特点的新统计体系,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在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
  (二)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国民经济按区县“在地统计”核算的原则。强化区域统计工作,满足各级政府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2、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实行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统计机构的分级负责、合理分工;进一步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
  3、坚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原则。在保证全市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的前提下,确保统计数据的快、精、准。
  4、坚持推进信息化的原则。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努力以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统计资源的采集与社会共享。

  二、开展“在地统计”试点工作的办法
  (一)试点的组织领导
  1、成立上海市“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负责统一制发全市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综合协调、组织业务培训等。
  2、各区县成立相应区县“在地统计”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创造条件,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试点工作。
  3、市属各主管部门和中央在沪单位按照试点工作的要求,督促所属单位密切配合市、区县政府统计部门做好试点工作。
  (二)试点的对象
  试点的对象为各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中央属、市属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及其法人单位所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
  对部分不宜按区县行政区域划分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单位,经市统计局确认,暂不列入试点范围。主要包括:部分生产经营业务不能按区域划分、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的单位,如金融保险业中的部分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中的铁路、航空、邮政局、通信公司等;跨越区县范围的城市建设项目,如轨道交通、高架道路、环线公路、越江工程等项目。
  (三)试点的方法
  试点工作按照“双轨制”运行的方法进行,全市现行的统计报表上报渠道仍维持不变。
  1、试点工作期间,在各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中央属、市属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的统计报表,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布置和实施,但在统计报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必须抄送所在区县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报表的抄送范围主要包括由国家统计局、市统计局制发的政府综合统计报表,涉及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旅馆业、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物业管理、金融保险业、科技、社会服务业、劳动工资、工业品价格、投资价格等统计业务。同时,各区县统计局可根据区域统计的需要,补充必要的调查内容。
  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报表仍按原统计渠道上报,不列入报表抄送范围。
  2、试点工作期间,各区县统计局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市统计局制订的统计制度方法,对本区县范围内中央属、市属单位的统计报表进行收集、汇总、审核、处理,并将结果报送市统计局审核。同时,各区县统计局要根据在地统计资料,按期对各项主要经济统计指标进行统计核算。
  试点工作期间,各区县“在地统计”数据主要用于进行“双轨制”试点运行情况的比照分析。各区县统计局若需对外公布数据,必须经市统计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市统计局根据区县“在地统计”试点工作的需要,定期向各区县反馈区县主要统计数据。其中,对部分不宜按区县行政区域划分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统计数据,经市统计局统一测算后,按期向各区县反馈。同时,市统计局将加强统计质量评估,做好区县“在地统计”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试点的时间和步骤
  试点时间暂定为三年,即从2002年到2004年。其中,2004年为本市实现“以块为主”统计管理制度的过渡期。
  试点工作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
  2002年7月31日前,成立市、区县“在地统计”工作领导机构,制订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统计业务培训,动员布置试点工作等。
  2、实施阶段
  2002年下半年起,区县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的抄送、汇总、审核、处理,按时对区县增加值等主要统计指标进行统计核算,并将结果上报市统计局。同时,市、区县两级政府统计部门建立统计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在地统计资料的质量检查和评估,并进一步理顺统计调查的报送渠道。为了及时总结经验、摸索方法,市、区县统计局要分别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做到边试点、边总结,重点是总结实施“在地统计”的组织形式、实施方法、报表收集、数据处理、统计核算、资料应用,以及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
  2004年,根据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统计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全面做好实现区县“在地统计”管理模式的相关工作。

  三、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实施。“在地统计”是一项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密切配合与大力支持,特别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力支持区县“在地统计”工作的推进。各级政府要为统计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健全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根据“在地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要进一步充实、加强区县统计机构力量,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统计网络。各中心区统计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须配备20人左右的统计人员,郊区(县)统计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须配备30人左右的统计人员;各街道、乡镇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配备3名左右的专职统计人员。
  (三)加强宣传,依法统计。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开展“在地统计”工作的社会宣传和动员,使广大统计对象充分明确进行统计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任务要求,积极支持此项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统计法制宣传力度,坚持依法统计,从法制上保障“在地统计”工作的稳步推进。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市、区县统计局要切实做好各级统计人员的统计业务培训工作,尽快建立起一支工作责任心强、职业道德好、综合业务素质高的统计队伍,以适应统计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
  (五)加大统计改革力度,完善统计管理制度。要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WTO需要的现代统计体系;制定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统计管理制度,加强对统计数据使用的管理,保证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制订科学合理的统计调查方案,避免重复调查和指标层层加码,降低全面调查频率,提高统计工作效率;深入开展统计专项调查,尤其是要充分发挥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和企业调查队灵活、高效的特点,多出“短、平、快”的专项调查分析;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统计服务水平,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六)全力推进统计信息化,改进统计管理手段。要以上海“十五”统计信息化工程启动为契机,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网上调查、联网直报等现代技术手段,为实现“电子政府”、“政府电子统计”目标奠定基础;加快统计数据库建设,提高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针对性;抓好人口与基本单位的经济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开发工作,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了解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分布状况提供现代化统计服务。
  (七)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市、区县统计局要在做好统计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与编制、民政、社团、财政、税务、工商、质量技监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建立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为实现以抽样调查为主体,重点调查、科学推算为补充的多种方法综合运用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奠定基础。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为地区经济核算提供所必需的统计资料,为开展区县经济核算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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