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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宁县永盛人造板有限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的批复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明国税政[1998]186号请示收悉。对国有森工企业改制改组后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省局曾以闽国税流[1999]004号文专题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根据总局答复精神,为支持我省国有森工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同意对你局上报的建宁县永盛人造板有限公司认定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对其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销售的小胶合板产品并实行单独核算的增值税税款,可根据公司年度总资本中国有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所占的比例计算应退税款,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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