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审计厅是主管全区审计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自治区财政厅。
2.减少统一部署的审计项目,地、市审计项目由地市审计机关根据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安排。
(二)新增的职能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审计监督自治区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3.依法及按有关规定组织对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其他需要审计对象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三)转变的职能
将自治区审计厅派驻自治区部分政府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审计处调整为派出机构,其人、财、物由自治区审计厅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
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提出审计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监督执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地区、地级市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审计署报告及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自治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自治区国有地方商业银行、自治区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审计署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自治区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四)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提交自治区预算执行的审计结果报告,并报审计署;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依法及按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地区、地级市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八)与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地、市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地区、地级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配合财务总监,对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十)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监督检查社会审计中介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和审计署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审计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划分厅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范围;管理宣传、信息、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档案管理、行政后勤、保卫等项事务;管理审计事业经费,对厅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承担自治区审计厅举报中心的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办理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及人员管理、工资福利;办理人员出国有关手续;做好审计系统审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评审工作;协助地、市管理地、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组织和指导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法规处
负责承办与审计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对地区、地级市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与复核厅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地区、地级市审计机关的执法工作。
(四)财政审计处
草拟自治区预算执行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区金库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区、地级市财政审计业务。
(五)金融审计处
负责审计署授权对中央驻广西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地方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区、地级市金融审计业务。
(六)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与自治区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自治区人大机关、自治区政协机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区、地级市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七)经贸审计处
负责审计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配合财务总监,对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区、地级市经贸审计业务。
(八)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区、地级市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九)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区、地级市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配合财务总监,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组织对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区、地级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一)外资运用审计处
根据审计署授权,对国际金融、联合国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外提交审计公证报告;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行审计;对自治区政府及部门驻境外机构、企业进行审计;开展涉外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指导地区、地级市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二)经济责任审计处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接受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协调对机关、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正职及分管财经工作的领导干部任职经济责任的审计,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总上报审计结果;指导地区、地级市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9名(派出机构编制另定)。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后勤服务机构和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自治区审计厅派出机构、编制及有关问题,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