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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一、第九条修改为:
在航油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0米区域内,需实施下列行为的,公安、规划、水务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或者组织实施前,应当征求市空港办的意见:
(一)爆破;
(二)修建大型建设工程;
(三)疏浚河道或者航道。
二、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擅自在航油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0米区域内疏浚河道或者航道的,由水务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删去第十四条原第四款第(六)项。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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