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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1999]1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闽国税计[1998]070号,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租、出售、以及资产变价收益管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但从各地检查清理情况看,个别单位还存在未能严格执行资产管理规定,办公楼未能保证业务用房需要却大面积用于出租,房屋出租期限过长(有的长达15年)等情况,片面追求局部利益,眼前利益,造成固定资产管理的混乱,为规范资产管理,防止浪费和损失,各单位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应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执行。

  二、各级国税机关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所有资产收益均应纳入财务管理,按规定使用和核算,严禁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对于今年财务自查和内审中发现的个别地方资产出租、出售、变卖收入,不入帐,不按规定办理的一律查纠,如发现贪污挪用或作“小金库”挥霍浪费,违法乱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三、各单位每年第四季度应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对资产收益和其他收益进行全面检查,今年的清理检查要求在十一月底结束,并按附表要求,由各地、市按单位汇总上报省局计财处、监察室(各一份)。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20日


闽财综[1999]104号
省直各单位:
  在今年财政性资金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单位没有将国有资产收益并入财务机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有的甚至形成“小金库”,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范围的通知》(闽财综[1998]13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创收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有: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各类培训收入;接待机构收入;房屋、设备出租收入;国有资产投资、转让收入等。
  二、各单位必须对国有资产收益进行清理。凡未纳入单位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的要予以纠正,7月底以前将国有资产收益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从1999年8月1日开始,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必须严格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单位要在认真清更加有资产收益基础上,填报“国有资产收益申报表”(表样附后),由主管部门审核汇集后于7月底以前报关省财政厅。各地、市、县具体报送时间由当地财政部门确定。
  五、凡是不如实报送“国有资产收益申报表”不按规定将国有资产收益纳入财政专户和本单位财务管理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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