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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批复
眉山市房地产经营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自管房屋出租租金标准的请示”收悉,经调查测算,原眉山县物价局眉价非(1996)4号文件规定的公房住宅租金标准合理,同意继续执行原标准。即:砖混结构单元式住宅每月1.4元/ME2,砖混结构通廊式住宅每月1.2元/ME2,砖木结构式住宅0.7元/ME2,非住宅租金按承租双方协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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