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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3年1月6日已公布,并于2003 年3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施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 权益,为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政 府各职能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组织学习《办法》,充分认 识《办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提高对贯彻执行《办法》重要性 的认识,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二、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 办法》的宣传力度,将《办法》的宣传作为普法宣传的一个重要内容;要及时报道查处取缔 无照经营行动的进展情况,并通过典型案件的曝光,揭露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提高群众抵 制无照经营行为的自觉性;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 成抵制、打击无照经营违法活动的舆论氛围。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对无照经营的查处和取缔负有重要责 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突出重点,强化日常监督,加大对易发、多发 地区和行业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辖区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特别是对关系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经营活动,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 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予以曝光,以威慑犯罪分子。 要建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长效监管机制,常抓不懈。

  四、加强部门协调,搞好综合治理
  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药监、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要配合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履行《办法》赋予的职责,主动参与查处无照经营工作。对无照经营行 为的查处要实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五、为加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泸州市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领 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协调全市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附:泸州市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附:泸州市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庭继岗 副市长
  副组长 袁晓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成 员 庞晓龙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杨 涛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杜保平 市公安局副局长
  江荣聪 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纪委书记
  黄 勇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伟辉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古朝曦 泸州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一平 市文化局局长
  李一萍 市卫生局副局长
  刘福奎 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李震鸣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余汝娅 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付永全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陈景强 市交通局副局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袁晓东兼任办公室主 任,庞晓龙、杨涛副局长兼任副主任。办公室电话:2570925、25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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