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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财政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省辖市科委、财政局、国税局,常熟市科委、财政局、国税局:


  为加快发展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优化我省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省科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联合颁发了《江苏省高新产品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苏科高(1999)373号、苏财工[1999]110号、苏国税发[1999]32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实施该《办法》,现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高新技术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的界定:通过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中两项内容即“产品开发形式“和“企业经济类型“来判定。产品开发形式分为:1、企业独立开发;2、事业独立开发;3、企事业联合开发;4、中外合资。企业经济类型分为:1、国有及国有控股(原写全民);2、集体;3、中外合资;4、外商独资;5、港澳台商投资;6、其它。以下情况之一即为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一)事业独立开发的产品;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企业及中方一个法人单位或一个自然人所占公司股份大于50%的中外合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视为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独立开发、企事业联合开发的形式开发的产品;
  (三)开发形式为中外合资,且中方一个法人单位或一个自然人拥有50%以上产权的产品,但必须有相应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二、《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财政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是指由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科委)、财政、国税部门三家联合发文。

  三、申报程序及各有关部门分工:
  申报程序:企业填报有关材料,报当地科委,由科委汇总,按科委、国税、财政先后顺序审核,三家联合行文,并由科委向上一级部门报送材料,最终由省财政厅会科委、国税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文件。报省的产品补助申请材料、各市汇总表均须一式三份。
  有关部门分工:各级科委负责对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状况、自主知识产权状况、享受期等项内容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并说明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各级国家税务局对申请表中有关税收方面的相关指标进行审核,明确提出所报数据是否属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定高新技术产品补助资金额和办理拨款手续,市县财政部门还须明确承诺匹配及匹配数量。

  四、《办法》第四条中“2、申报时间“可放宽为“每年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由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市)科委、财政局和国税局提出年度财政资金补助申请;由省辖市和常熟市汇总后在年度终了后60日内向省提出申请“。

  五、《办法》第五条中“4、各市高新技术产品增值税情况汇总表(附表四)“由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审核情况汇总、填写,第6点提交“企业所在市、县(市)财政局补助资金到位凭据复印件“时分两步:第一,当各市县向省提出申请时,提供各市县科委、财政局、国税局联合下达的该市当年高新技术产品财政资金补助通知和市县财政预算指标通知单;第二,当省财政厅、省科委、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达高新技术产品补助文件后,各市到省财政厅 办理拨款手续时,必须提供市补助资金银行到位凭据。

  六、以下企业不享受高新技术产品财政补助:
  1、享受增值税先征收后返还的民政福利企业和小学校办企业;
  2、中方一个法人单位或一个自然人所占公司股份小于50%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七、以下产品不享受高新技术产品财政资金补助:
  1、增值税免税产品;
  2、用于出口的产品;
  3、国家有关规定中已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列举产品,如数控机床、模具、铸锻件等。

  八、享受期限:为认定当年和之后第二年。企业不得欠税,如有欠税,其所欠部分不再享受补助。

  九、管理与监督:各市县有关部门按分工各行其职,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取消享受资格,追回已落实的补助资金,并在三年内,对该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不予认定高新技术产品。

  十、附表说明见附件。

附件:高新技术产品申请财政补助有关表格的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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