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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商标申请书式的通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增设《撤回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注销申请书》。现将该书式予以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撤回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注销申请书》(略)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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