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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险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经营情况确定某一险种、某一条款或不同形式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但代理手续费扣除限额最高不得突破实收保费的8%,并且须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

  二、保险企业的佣金最高扣除限额不得突破缴费期内实收保费的5%。若缴费期超过一年,则支付的佣金应按年分摊,不得一次进入成本。

  三、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已提取的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报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省级保险公司本部发生的上述支出,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

  四、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如由省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省公司须在次年1月底前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据实扣除;超比例部分由省公司统一做纳税调整,否则一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

  五、省级保险企业提取或分摊管理费,未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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