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板兰根颗粒、复方板兰根颗粒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板兰根颗粒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制定最高零售价。目前,国家发改委尚未公布板兰根颗粒的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鉴于目前市场对板兰根颗粒需求量和价格差异较大。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市场板兰根颗粒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暂定价)。现同复方板兰根颗粒最高零售价格(暂定价)一并公布,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板兰根颗粒最高零售价格每小袋(10g)为0.60元;板兰根颗粒(无糖型)每小袋(5g)为0.70元;板兰根颗粒(无糖型)每小袋(3g)为0.65元。
  二、复方板兰根颗粒最高零售价格每小袋(15g)为0.55元。
  三、在此之前生产企业在我局登记公示的板兰根颗粒、复方板兰根颗粒价格即刻废止,不分厂家,不分产地,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国家另有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加强对板兰根颗粒、复方板兰颗粒价格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执行过程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