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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我省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原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职业教育与其它类型教育的沟通和衔接,促进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化社会的建立,必须积极试行学分制。

  第二条 试行学分制是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为统一全省各类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基本要求,使试行学分制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原则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江苏省试行学分制管理的职业学校,适用于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等在籍学生。

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四条 为保证人才的培养规格和质量,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学校和专业,应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报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指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必修课包括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 程和实践课程,其中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各专业都应开设的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课、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和体育等。必修课一般为考试科目。
  (二)选修课:指学生可以有选择地修习的课程。
  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
  1.限选课:指学生在学校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按规定要求选修一定学分,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学校应创造条件逐步扩大限 选课范围,以使学生有一定的选择余地。
  2.任选课:指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的课程。学校应充分重视任选课的 设置,提供较多备选课程,鼓励学生自主选修,并认 真做好任选课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六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应按课程的内在关系 在各学期科学、均衡设置。任选课应适当集中安排。

第三章 学 分
  第七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分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制订教学计划、分配课时、安排教师工作量的依据。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般课程以16-18个课时为1个学分,全学期开设课程以其周课时计算学分,课程的周课时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数; 独立开设的实践课、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以32-36个课时为1个学分。

  第八条 三、四、五年制专业总学分一般分别为 160、210和260学分。

  第九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占总学分的85%-90%。任选课学分占总学分的10%-15%。

  第十条 学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十一条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按照公布的教学计划和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在校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和不应低于24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应超过40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各门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在未获得课程学分前,不得申请免修;边工作边学习期间可以申请免修,学生应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获得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在学期结束前3-5周内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必修课、选修课开设及其相应学分等情况,学生申报后,学校教务部门在放假前公布选修结果。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 除免试课程外,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平时成绩占40%以内。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考查成绩按“优取90分,良取80分,中取70分,及格取60分”换算。

  第十六条 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和一些有条件的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制度,统一命题和阅卷,部分课程可实行联考、统考。

  第十七条 一些难度较大、有相当部分学生难以达到统一教学要求的基础课和少数专业课,可采用A、B二种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组织教学和考核。
  参加A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参加 B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的80%。B类考核对外公布成绩需经相应的换算,考核合格者公布成绩采用如下公式换算:公布成绩= 60+(X -60)×0.5(X为 B类考核成绩)

  第十八条 实践课程的教学目标可分多个等级,学生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能进行选择,分别参加不同等级的技术或技能考核,取得不同的学分。

  第十九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采用学期(学年)成绩分来评价学生该阶段的学习质量。学期(学年)成绩分=∑(换算前课程成绩×所 得课程学分)+奖励成绩分
  其中奖励成绩分为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各类竞赛受到表彰,学校奖励的相应成绩分

  第二十条 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或通过高一层次社会自考课程,可申请免试相应课程。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考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认可后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及学分,均应填写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六章 毕 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

  第二十三条 试行学分制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习年限为参考,积极试行弹性学制。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应鼓励选修第二专业 和其它课程,经学校批准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普通高等学校对口单独招生考试。
  对于在规定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发予结业证书;学生可在一定时间内,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学分,换取毕业证书。
  对于获得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先就业、创业,一段时间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本校继续学习;也可就近到同类职业学校学习,或参加社会自学考试、技能等级考核,成绩合格,学校承认相应课程学分,学分修满获得毕业资格。

第七章 其它学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后,一般不采用留级制度。学生在补修未合格课程时,可以同时选修高年级必修课和限选课以获学分。

  第二十五条 转学、转专业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学后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承认已修学 分。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普通高中的相同课程学分可以互相承认,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可直接转为学分,未试行的学校可转换为相应的成绩。转专业后已修的未列入新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记入任选课学分。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分别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职业学校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及试行学分制的有关配套制度,积极进行计算机辅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学分制试行工作,并做好与之相配套的课程体系、评价体系、师资队伍、实验和实习设备等建设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由江苏省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2000年秋季入学新生开始,在省级重点职业学校试行。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
200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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