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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高景商贸中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高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高景商贸中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43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市物委榕价房字(2000)4号文件精神,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高景商贸中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二级。
  (1)商场等营业性用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5元;
  (2)写字间每月每平方米3元。
  2、地下车库停车管理费:
  (1)汽车每月每车位70元;
  (2)摩托车每月每辆30元;
  (3)自行车每月每辆6元。
  3、水电周转金:每平方米3元,专款专用。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市物委榕价(1997)房字3号文件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执行。一次性单项维修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其费用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一次性单项维修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各业主分摊解决。你公司各物业管理站应向我委申领《福建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定期召开业主座谈会,并按规定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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