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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地方税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税务局关于组建地方税务机构实施方案请示的通知》(鄂政发【1994】71号)精神,现就组建全省地方税务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管理体制
  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实行上级地方税务机关与同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地方税务系统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和经费开支均由省地方税务局实行垂直管理。

  二、关于机构规格
  地市州县地方税务局与同级人民政府所属一级机构平行;地市州局直属征收单位为副处级或正科级,税务所为正科级;县(市)局所属分局和按经济区划设置的税务所为副科级。税务所(分局)为市县税务局的派出机构。

  三、关于机构设置
  地市州县均设立地方税务机构,直属征收机构根据需要设置,税务所按经济区划置。
  地市州县地方税务局内部机构设置,鄂政发【1994】71号文件已明确,具体方案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设置。
  机构的设立、撤并、更名等,须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税务所委托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关于干部管理
  (一)领导职数。各级地方税务局配局长一正三副,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一人。
  (二)干部任免。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地市州局的正副局长和相当职务的干部由省局考核任免;县(市)局的正副局长和相当职务的干部(不含税务所所长)由地市州局考核任免;税务所的正副职干部由县(市)局考核任免;各级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正副职均由本级考核任免。
  (三)劳资计划。人员增减和工资总额计划,由省局逐级下达,严禁超计划增加人员。
  (四)人员调配。系统外调入人员,逐级报省局审批;系统内跨地市州局调动的,由省局审批;跨县(市)局调动的,由地市州局审批。
  (五)老干部管理、干部奖惩、职工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办法另行制定。

  五、关于人员编制
  全省地方税务局系统人员编制的管理,采取控制总量、统一标准、明确责任、分级管理的办法。即按省编委下达的编制总量进行控制,统一制定各级地方税务局机构人员编制的基准数额,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在上级下达的编制总额和基准数内严格管理。

  六、关于经费开支
  全省地方税务局系统经费开支仍按原供给的渠道及管理办法暂不改变。

  七、关于党的关系
  各级地方税务局机关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要经常请示汇报工作,要主动参加中心工作和活动。  县(市)局以上地方税务局机关均设立党组和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党组由正副局长和纪检组长组成。党组的设立以及正副书记、党组成员和纪检组长由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党组审批任免。机关党委、总支、支部的设立及其成员的任免,以及党务工作和党的组织生活,按照党章和当地党委的规定办理。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设置按当地统一规定办理。

  八、关于审批及任命程序
  省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和党组成员,由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征求当地党委、政府意见后任命。

  九、关于印章、铭牌
  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印章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统一刻制、颁发,按省局通知启用;铭牌按当地政府同级部门的规格各地自行制作。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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