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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邮电管理局关于调整公用电话管理费的通知
各地、市、县物委、电信局: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我省公用电话管理费由公用电话去话代办手续费的25%调整为20%。
以上通知自2000年3月1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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