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区政府办公室: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0)93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龙岩市政府龙政(2000)综17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为规范龙岩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核定龙岩市区临时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如下(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停放的车辆遭损坏或遗失的,车辆停放业务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停放业务管理者应在停车场(所)的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使用财税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车主进入临时停车场(所)停车应按有关要求停放,并主动交纳停车管理费,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同时向车主提供收费票据。
四、上述规定从2000年11月1日起至2001年4月30日止试行半年。在此期间,如上级物价部门有新的规定,则酌情调整。
附表:
龙岩市区临时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辆次(夜)
农用车 1.50 3.00
农用车 3.00 6.00
备注:购买定点停车月卡(票)的,地上停车场为:自行车为5元/辆·月,人力三轮车8元/辆·月,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为20元/辆·月,农用车为50元/辆·月,小汽车为70元/辆·月,大汽车为120元/辆·月;地下停车场为:自行车3元/辆·月,人力三轮车4元/辆·月,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10元/辆·月,农用车30元/辆·月,小汽车40元/辆·月,大汽车60元/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