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福建省龙岩市物价委员会关于龙岩市区临时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罗区政府办公室: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0)93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龙岩市政府龙政(2000)综17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为规范龙岩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核定龙岩市区临时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如下(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停放的车辆遭损坏或遗失的,车辆停放业务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停放业务管理者应在停车场(所)的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使用财税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车主进入临时停车场(所)停车应按有关要求停放,并主动交纳停车管理费,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同时向车主提供收费票据。

  四、上述规定从2000年11月1日起至2001年4月30日止试行半年。在此期间,如上级物价部门有新的规定,则酌情调整。

附表:
  龙岩市区临时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辆次(夜)
  农用车  1.50  3.00
  农用车  3.00  6.00
  备注:购买定点停车月卡(票)的,地上停车场为:自行车为5元/辆·月,人力三轮车8元/辆·月,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为20元/辆·月,农用车为50元/辆·月,小汽车为70元/辆·月,大汽车为120元/辆·月;地下停车场为:自行车3元/辆·月,人力三轮车4元/辆·月,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10元/辆·月,农用车30元/辆·月,小汽车40元/辆·月,大汽车60元/辆·月。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