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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教委:
  你市《关于调整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学杂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0)82号)收悉。经研究,决定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收费标准暂委托你市物委、财政局、教委根据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的具体实际,在充分考虑学校办学成本、学生承受能力和社会影响的基础上予以核定,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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