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你分行办公室《关于购物卡性质认定的请示》(上海银办[2000]2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19条、《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
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代币票券”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具有一定量的金额;二是无限期使用或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即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跨度性;三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流通,可购买不特定商品;四是不记名、不挂失。
请示中反映的厦门个别商场发售的“购物卡”,性质上应属“代币票券”。?
此复。
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