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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秋粮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农发行: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今年我省秋粮收购工作,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以闽政办发明电(2000)153号文件下达了2000年中籼稻和晚籼稻的定购价和保护价。10月25日,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意见,省里有关部门联合召开了全省秋粮收购价格安排会议。为了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和全省秋粮收购价格安排会议的精神,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外省接壤县市收购价格如何确定问题
  与江西、浙江、广东三省接壤的县市,其具体收购价格由所在地市政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以及与外省接壤县市实际出台的收购价格相衔接的精神确定下达,并报省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备案。
  二、顺价销售问题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强管理,进一步降低收购费用水平,促进顺价销售。在可以顺价销售情况下,必须做到即购即销。
  (二)在不能顺价销售情况下,对粮食购销企业今年收购的定购粮(扣除晚季公粮)和敞开收购本省农民今年生产的中晚籼稻保护价粮,视同超储粮对待,据实给予超储费用补贴(每年每50公斤3元)和利息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开支。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和农发行必须加强配合,在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根据实际收购的定购粮和保护价粮数量,将超储费用和利息补贴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为此,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中必须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政策的落实,不得出现拒收、限收现象,并要坚持敞开收购本省农民当年自产自售的余粮,注意防止敞开收购省外粮食以及社会私商粮贩低价从农民手上购来的粮食。
  (三)在当前市场粮价低迷、顺价销售困难的情况下,为了鼓励做好今年收购的定购粮和保护价粮顺价销售工作,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提前使用一年的超储费用补贴,但必须确保顺价销售,不得新增粮食亏损挂账。
  三、晚季公粮结算价格问题
  今年收购的中晚籼稻公粮,不作为超储粮对待,其结算价格按省财政厅、粮食局《关于农业税结算价格的通知》(闽财农税(2000)3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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