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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房产测绘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精神,参照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有关测绘收费标准,现将我省房产测绘收费试行标准制定如下:
  一、房产测绘收费按不同房屋类别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其中,住宅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1.00元,商业楼用房每平方米1.70元,多功能综合楼用房每平方米2.40元。

  二、房产测绘收费由房产测绘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房产转让、赠与、交换、继承等需要重新测绘制图时才能收取费用,原已按规范制图,产权人不要求重新测绘的不收费。

  三、房产测绘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凡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应到当地价格管理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

  四、以上规定从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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